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62號
PTDV,108,司促,1462,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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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王鍾寶玲即鍾美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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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