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80號
PTDV,107,除,80,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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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 遭竊,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7 月20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7 年11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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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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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萬足│日盛銀行│107 年7 月30日│21,583 元 │CC7376245 │空 白│
│ │ │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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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