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09號
PTDV,107,訴,809,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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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0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賴塘中 
被   告 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汪亭佑 
      周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邀同被告汪亭佑周麗敏擔任連帶 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惟被告汪宗佑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汪 亭佑、周麗敏既為本件借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借據、變更借款契約書、枋寮分行催 收紀錄卡及通知書各1 份(本院卷第27至44頁)附卷可稽。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 狀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所述屬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620 元,命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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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