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7年度,17號
PTDV,107,消債聲免,17,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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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學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 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 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 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 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7 號裁定自民國 98年8 月5 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 業經本院於99年3 月19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裁定 認可確定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明確。又 聲請人確依本院所認可更生方案之條件全部履行完畢,有證 明書、清償證明及相對人之陳報狀可參,堪認聲請人確已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相對人其 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 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 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毋庸另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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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