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434號
PTDV,107,司繼,1434,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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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434號
                  107年度司繼字第1649號
聲 明 人 江美嬌 

      江麗妍 



      吳善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均係江慧敏,本院認有
合併處理之必要,除就聲明人林玉潔楊振翔、楊振愷、江志偉
江亮君、江亮恩、江弦米、林志豪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
江美嬌江麗妍吳善美之部分爰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 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 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 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 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 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江慧敏(下稱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江慧敏(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 ○○鄉○○路00號)於107 年7 月20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 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
三、經查,聲明人主張聲明人江美嬌江麗妍吳善美均係被繼 承人江慧敏之姊妹,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附卷可稽。惟查被繼承人江慧敏尚有孫子女即李偉齊,此有 屏東縣潮州戶政事務所107 年11月28日屏潮戶字第10730370 700 號函及戶籍資料在卷可按。復查李偉齊未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亦無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被繼承人江慧敏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李 偉齊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江美嬌江麗妍吳善美依 法即無繼承權,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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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