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559號
PTDV,107,司促,14559,201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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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59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劉竹峯 
債 務 人 陳志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一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
  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再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
  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 條及民
  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自明。末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龍陳正勇發支
  付命令事件,經查債務人陳正勇於民國94年6 月18日死亡,
  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經本
  院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其繼承系統表、
  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
  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聲請人於108 年1 月9 日收受前項
  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對陳正勇請求連
  帶給付欠款新臺幣846,909 元部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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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