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3407號
PTDV,107,司促,13407,2019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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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漢明 
債 務 人 宋寶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宋寶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貸款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因模糊難辨相關之約定(如借款額度、 約定利率等),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限期命聲 請人提出清晰完整之借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07 年12月5 日收受前項裁定,僅於10 7 年12月7 日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逾期迄今仍未提出清 晰完整之借款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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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