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曾順華
吳駿縯
吳樂萍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曾華廷
法定代理人 曾盛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
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39,300
元【(501 +682 +60)×5100=0000000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
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4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