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06號
PTDV,106,訴,806,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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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說等3 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9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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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