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高胡筱玲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曾慶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羅天義即羅坤仕即羅天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黃淑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江亭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越政府公告當年度債務人戶籍所在縣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並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 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62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以 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7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附卷可 參。而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為:以1 個月為1 期,自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清償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 台幣(下同)22,000元,清償總額計1,584,000 元,清償成 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20.79%,並按債權比例於每 月10日匯款給各債權人。嗣經本院於107 年12月3 日以屏院 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26 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 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渠等於文
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經通知後,除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具狀表示不同意, 其餘債權人均同意或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而上開同意 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業已超過已申報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到91.25 %【計算式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6) +(星展(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4)+(羅天義即羅坤仕即 羅天屹:22.56 )+(黃淑萍:32.81 )+(江亭葦:22.9 7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41)=91.25 】,是依前開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 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 察總隊中島中隊,每月月薪項目包含月支薪俸25,180元、專 業加給20,385元、警勤加給8,435 元,合計54,000元,有其 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 處101 、102 、103 、104 、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民事陳報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等件在卷為憑,應可信其為真實。又因其每月尚須扣除公保 費自付額730 元、健保費779 元、退撫金自付額2,115 元, 爰以50,376 元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數額【計算式:54000 -730 -779 -2115=50376 】。而債務人名下除有分別投 保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價值總額為85,963元之4 紙保單外,亦無其他財 產可清算分配,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三商美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回覆函等在卷可證。觀諸其提出每期 清償22,000元,清償總額計1,584,000 元之更生方案,其清 償總金額遠高於上開清算財團之價值,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無不公允之處。而債務人目前每月支出數額約為25,132元 ( 包含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2,388元、房租5,000 元與應分擔 之扶養父親胡○賜費用則為7,744 元) ,業經債務人陳述明 確,亦有卷內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佐,則以 前揭收支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尚無履行不能之 情事存在。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 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又所 謂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將財產及所得之 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查債務人每月平 均收入約50,376元,業已前述,扣除必要支出25,132元後之 餘額為25,244元【計算式:50376 -25132 =25244 】。而 債務人以每月22,000元為清償金額,雖非將餘額全數用以履 行更生方案,然業將餘額逾8 成7 之數額【計算式:22000/ 25244 =0.8715】用以清償債務,足認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已盡力清償,對債權人足堪認為已屬公允可行。且亦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其他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併依消 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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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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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2,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0.79% │
│5.債務總金額:7,618,615元。 │
│6.清償總金額:1,584,000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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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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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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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308,085│ 893│ 64,2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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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星展(台灣)商業│ 643,124│ 1,857│ 133,704│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原債權人澳盛(│ │ │ │
│ │台灣)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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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A豐( 台灣) 商業│ 242,700│ 701│ 50,47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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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59,446│ 750│ 54,000│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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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64,356│ 475│ 34,200│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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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羅天義即羅坤仕即│ 1,718,750│ 4,963│ 357,336│
│ │羅天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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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淑萍 │ 2,500,000│ 7,218│ 51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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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江亭葦 │ 1,750,000│ 5,053│ 36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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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花旗(台灣)銀行│ 31,154│ 90│ 6,48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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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總計│ │ 7,618,615│ 22,000│ 1,5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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