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賴鶴文
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
保 證 人 高憶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劉建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 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月為 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868 元, 總清償金額206,496 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9.08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3 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 司執消債更118 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人可 決。
三、債務人於更生方案陳稱其目前是在有巢氏房屋擔任仲介人員 沒有固定底薪,僅仲介成交時可領取報酬佣金,107 年僅有 成交兩筆,領有76,114元之成交佣金,另外平常會幫同事代 值班,同事一天會給予300-500 元費用,再者債務人會抽空 至屏東市大武路的汽車材料行幫忙店主顧店,時薪150 元, 故每月平均收入約為17,000元至18,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 陳述明確,並提出收入切結書可參。本院斟酌債務人為業務 人員每月業績酬金所得不固定,所得與經濟景氣習習相關, 而景氣良窳通常為週期循環,故宜依長期平均每月所得作為 債務人更生期間所得認定之基礎,又觀諸債務人於103 年至 106 年間歷年所得資料分別為0 元、0 元、20,000元、0 元 ,勞保資料顯示為退保狀態,顯見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佣金 、打臨工收入外應無其他工作收入,且其收入數額亦確實不 多,有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3 、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 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結果、詢問筆錄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屬 實。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收入金額偏低且不穩定,惟債務人 表示其友人即保證人高憶婷獨資經營「蘭亭花卉」花店,願 協助其處理債務問題,且債務人願將投保之保單解約並將該 價值數額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故仍願提出每月 清償2,868 元之更生方案,並徵得其友人高憶婷同意擔任保 證人,本院審核其更生方案與保證人高憶婷之資力如下: ?怚誑騥酈?人名下僅有一輛87年出廠,車齡已逾21年,車牌號 碼00-0000 號之三陽牌自用小客車及其投保於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26,522元可供清算分配,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回覆函在卷為憑。 本件斟酌上開車輛已遠逾使用年限,且該車輛新車價格約60 至70萬元,經核算21年折舊後價值剩餘無多,應足可堪認上 開車輛已無甚清算之實益,爰不予列入計算債務人所有之清 算財團價值數額。據此,堪可認定債務人所提清償總額計20 6,496 元之更生方案,其清償總金額遠高於債權人透過清算 程序自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受償之金額26,522元,堪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
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 定之,新施行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 文。而本件債債務人現育有未成年之女李○邑,年僅2 歲, 有戶籍謄本可參,堪認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且該扶養義 務應由債務人及李○邑之生父共同負擔,是以上開最低生活 費計算,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7,433 元【計算式:12,3 88×1.2 ÷2 =7433,未滿一元部分四捨五入】,則債務人 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1,500 元,洵堪採信。又債務人 與李○邑之生父(李○山)名下均無不動產,現由李○山承 租屏東市○○路000 號房屋供全家三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 18,000元,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由債務人分擔其中 4,000 元,債務人陳報每月分擔之租金數額未逾一般家庭在 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 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 、醫療費及雜支合計9,200 元,連同上開租金4,000 元,總 計13,20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 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復未逾前揭臺灣省以最近一年衛生 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 二倍定之數額每月14,866元,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 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本院斟酌債務人目前每月所 得數額至多僅約17,000元至18,000元,且尚非穩定,每月支 出數額(包含前揭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3,200元與應分擔之扶 養未成年子女李○邑之費用1,500 元)則為14,700元,亦有 卷內陳報狀、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等件為佐,則以前揭收支 數額之餘額尚不足負擔更生方案清償之數額【計算式:1800 0 -14700 =3300】,債務人幾乎已將餘額近8 成7 之數額 提出作為更生方案清償數額,且符合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 3 款所示「清算價值維持原則」之規定,又債務人已徵得其 友人高憶婷擔任保證人,應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 ?迉誑颿O證人高憶婷自稱現除獨資經營「蘭亭花卉」花店外, 尚有在婆家經營的柏森園藝有限公司幫忙,每月薪資20,000 元加上花店盈餘,每月約有30,000-40,000 元,育有二子, 其105 年、106 年之所得分別為321,163 元、333,163 元, 經核算後平均每月薪資約27,264元,收入尚屬穩定,有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附卷可稽。本院斟酌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每月清償 金額僅2,868 元,以保證人高憶婷之收入應足擔保上開更生 方案之履行,從而堪認本件更生方案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 項第2 款所定顯無履行可能之事由。
四、據上所述,債務人雖暫無穩定收入,惟仍願提出每月清償2,
868 元之更生方案,且有保證人高憶婷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堪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 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應 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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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2,868元, │
│2.每1月為1 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9.08%。 │
│5.債務總金額:2,272,898元。 │
│6.清償總金額:206,496元。 │
│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
│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8.保證人:高憶婷 住屏東縣○○市○○路0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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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債 權 金 額│第1 至72期│6 年清償總額│
│ │ │ │每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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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31,867│ 293│ 21,096│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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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花旗(台灣)商業│ 381,100│ 481│ 34,632│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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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43,007│ 54│ 3,888│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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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33,665│ 169│ 12,168│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98,308│ 376│ 27,072│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正泰資產管理股份│ 208,965│ 264│ 19,008│
│ │有限公司 │ │ │ │
├──┼────────┼──────┼─────┼──────┤
│ 7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 932,346│ 1,176│ 84,672│
│ │有限公司 │ │ │ │
├──┼────────┼──────┼─────┼──────┤
│ 8 │?A誠第一資產管理│ 15,704│ 20│ 1,440│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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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 27,936│ 35│ 2,520│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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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總計│ │ 2,272,898│ 2,868│ 206,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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