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40號
PTDM,108,簡,340,201902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15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980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庭佑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庭佑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 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 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同意以 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林庭佑事後未取得價金) ,提供其帳戶予江仁宏,由江仁宏將該帳戶再提供他人使用 。林庭佑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上午11時許,將其先前已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掛失,並重新補發存摺、提款卡 後,將上開補發後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江仁宏江仁宏復將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付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所涉幫助詐欺犯行 ,現由本院審理、通緝中),嗣該詐騙集團(尚無證據證明 該集團成員達3 人以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 取財犯行。嗣因陳良傑等人發覺有異而分別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開事實之依據:
㈠被告林庭佑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其所申辦之郵局帳 戶之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帳 戶行騙之所為,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 明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詐取款項依比例朋分報酬,或其他 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 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又該詐騙集團成員所為上開犯行, 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另被告將郵局帳戶之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用以詐 取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共4 人之財物,係以客觀上之1 個幫助 行為,幫助上開詐騙集團詐騙告訴人共4 人之財物,同時觸 犯數個同種類犯罪構成要件,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幫助前揭詐 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並未為詐騙犯行,亦 未朋分犯罪所得,惡性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茲審酌被告將其個人帳戶提供他人犯罪使用,紊亂社會正常 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致檢警執法人 員難以追查緝捕,助長犯罪風氣,且使告訴人共4 人等損失 之金額合計達29萬元(不含跨行轉帳手續費),金額非低, 被告所為實非可取。且被告犯後至今雖於開庭時表示願意與 告訴人和解,卻至今未見被告有積極賠償告訴人之情,使附 表所示告訴人等4 人至今所受損害尚未受到填補;惟念被告 坦承犯行,且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所參與犯罪程 度、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又被告雖自承出租本件郵局帳戶欲獲取報酬,惟依 卷存事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業已獲取報酬,依罪疑有利於被告 原則,尚難認被告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犯罪所 得,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5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附表:
┌──┬────┬───────────┬───────┬───────┬─────────┐
│編號│被害人或│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證據名稱及出處 │
│ │告訴人 │ │ │幣)及匯入帳戶│ │
├──┼────┼───────────┼───────┼───────┼─────────┤
│ 1 │陳良傑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陳良│106 年1 月4 日│匯3 萬元至林庭│①陳良傑於警詢之證│
│ │ │傑女友之哥哥,訛以需錢│15時5分許 │佑郵局帳戶 │述(警卷第9 至11頁│
│ │ │孔急而向陳良傑借款,陳│ │ │) │
│ │ │良傑因而陷於錯誤,遂依│ │ │②中華郵政自動櫃員│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機交易明細表(警卷│
│ │ │金額至右列帳戶。 │ │ │第49頁) │
│ │ │ │ │ │③LINE對話紀錄翻拍│
│ │ │ │ │ │照片10張(警卷第57│
│ │ │ │ │ │至61頁)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106 年3 月2 日│
│ │ │ │ │ │儲字第1060037188號│
│ │ │ │ │ │函暨附件林庭佑帳戶│
│ │ │ │ │ │之開戶資料、查詢存│
│ │ │ │ │ │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
│ │ │ │ │ │碼錯誤紀錄、查詢金│
│ │ │ │ │ │融卡變更資料、交易│




│ │ │ │ │ │明細(警卷第105 至│
│ │ │ │ │ │113頁) │
├──┼────┼───────────┼───────┼───────┼─────────┤
│ 2 │陳明根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陳明│106 年1 月4 日│匯10萬元至林庭│①陳明根於警詢之證│
│ │ │根之友人,訛以需錢孔急│14時22分許 │佑郵局帳戶 │述(警卷第13至15頁│
│ │ │而向陳明根借款,陳明根│ │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②網路轉帳明細(警│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卷第69頁) │
│ │ │至右列帳戶。 │ │ │③LINE對話紀錄翻拍│
│ │ │ │ │ │照片4 張(警卷第67│
│ │ │ │ │ │頁)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106 年3 月2 日│
│ │ │ │ │ │儲字第1060037188號│
│ │ │ │ │ │函暨附件林庭佑帳戶│
│ │ │ │ │ │之開戶資料、查詢存│
│ │ │ │ │ │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
│ │ │ │ │ │碼錯誤紀錄、查詢金│
│ │ │ │ │ │融卡變更資料、交易│
│ │ │ │ │ │明細(警卷第105 至│
│ │ │ │ │ │113頁) │
├──┼────┼───────────┼───────┼───────┼─────────┤
│ 3 │彭綉惠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彭綉│106 年1 月4 日│匯6 萬元至林庭│①彭綉惠於警詢之證│
│ │ │惠之親戚,訛以需錢孔急│14時29分許 │佑郵局帳戶 │述(警卷第17至19頁│
│ │ │而向彭綉惠借款,彭綉惠│ │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 │ │②郵政匯款申請書(│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 │警卷第77頁) │
│ │ │右列帳戶。 │ │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106 年3 月2 日│
│ │ │ │ │ │儲字第1060037188號│
│ │ │ │ │ │函暨附件林庭佑帳戶│
│ │ │ │ │ │之開戶資料、查詢存│
│ │ │ │ │ │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
│ │ │ │ │ │碼錯誤紀錄、查詢金│
│ │ │ │ │ │融卡變更資料、交易│
│ │ │ │ │ │明細(警卷第105 至│
│ │ │ │ │ │113頁) │
├──┼────┼───────────┼───────┼───────┼─────────┤
│ 4 │劉錫福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劉錫│106 年1 月4 日│匯10萬元至林庭│①劉錫福於警詢之證│
│ │ │福之朋友,訛以需錢孔急│14時43分許 │佑郵局帳戶 │述(警卷第21至22頁│




│ │ │而向劉錫福借款,劉錫福│ │ │) │
│ │ │因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 │②郵政匯款申請書(│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警卷第91頁) │
│ │ │至右列帳戶。 │ │ │③LINE對話紀錄翻拍│
│ │ │ │ │ │照片7 張(警卷第93│
│ │ │ │ │ │頁) │
│ │ │ │ │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公司106 年3 月2 日│
│ │ │ │ │ │儲字第1060037188號│
│ │ │ │ │ │函暨附件林庭佑帳戶│
│ │ │ │ │ │之開戶資料、查詢存│
│ │ │ │ │ │簿變更資料及提款密│
│ │ │ │ │ │碼錯誤紀錄、查詢金│
│ │ │ │ │ │融卡變更資料、交易│
│ │ │ │ │ │明細(警卷第105 至│
│ │ │ │ │ │113頁)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潮州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