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1號
ILDV,108,訴,6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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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尚諭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載應補正事項,原告起訴有 以上程式之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及附表所示,逾 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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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補正事項 │說明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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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①被繼承人謝萬來之除戶戶│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
│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 │清冊、及謝萬來之全體繼承│公同共有關係,因公同共│
│ │人之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
│ │②原告應陳報全體適格被告│利之主張,因對全體繼承│
│ │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及查│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
│ │報有無聲明拋棄繼承情事,│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




│ │並以全部遺產為訴之聲明(│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
│ │如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原告未於起訴狀內表明被│
│ │之遺產,應追加以全體遺產│繼承人謝萬來之全體繼承│
│ │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人為何及遺產尚有若干仍│
│ │之聲明)。 │不明,致本院難以確定撤│
│ │③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銷遺產分割登記之對象及│
│ │完整姓名與確實之住所或居│範圍,依前揭說明,爰定│
│ │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期命原告補正。 │
│ │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起訴狀,│ │
│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 │
│ │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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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查報本件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
│ │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或內政│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 │
│ │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近期│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 │買賣成交金額等,再與本件│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
│ │債權總額(計算至起訴日即│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 │民國108年1月31日為止之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
│ │含本金、利息、違約金、督│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 │促程序之費用)兩者中,擇│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
│ │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總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 │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 │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
│ │判費。 │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
│ │ │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 │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
│ │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及99年│
│ │ │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 │
│ │ │旨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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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原告應提出宜蘭縣冬山鄉梅│ │
│ │花段941地號土地、群英段5│ │
│ │79地號土地、群英段72建號│ │
│ │、梅山段98建號第一類登記│ │
│ │謄本全部及上述地號、建號│ │
│ │顯示全名之異動索引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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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