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宋希聖
被 告 陳阿文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範圍之價值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拆除之地上物占用原告土地面積
共40㎡x土地公告現值17,100元/㎡=6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