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林信吉
被 告 林碧娥
林進財
蕭養樹
宜蘭縣政府礁溪鄉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永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係請求被告拆除其於原告所共有坐落宜蘭縣○○鄉○○段
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AC
道路拆除騰空填平,並返還土地給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計算。而
依原告陳報遭被告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如附表所示,以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787,650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2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表:
㈠、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1
㎡(請求返還土地面積)=55,500元
㈡、同段90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X57㎡(請求返還土
地面積)=3,163,500元
㈢、同段909-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55,500元/㎡×64.3㎡(請求返
還土地面積即6.4㎡+6.4㎡+3㎡+48.5㎡)=3,568,650元
㈣、合計6,787,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