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葉文俊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鴻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