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號
ILDV,108,補,2,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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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葉文俊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鴻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宏 
原告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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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