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3號
ILDV,108,司聲,13,201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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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相 對 人 杜賢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二0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26號民事裁定為假扣 押,曾提供新臺幣22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 20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 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 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擔保金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等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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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