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1號
ILDV,108,司促,651,2019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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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毅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陸佰肆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毅璋於民國91年3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95066559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7年1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763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
  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
  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
  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
  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毅璋431 │自民國097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十九│
│  │36986 │1789506655│06月02日起 │月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905    │      │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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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