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正漢
債 務 人 朴成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捌仟
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零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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