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10號
ILDV,108,司促,510,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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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正漢 
債 務 人 朴成子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柒萬捌仟
   叁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玖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零伍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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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