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熙蓓
債 務 人 林聰憲(原名林雍晟)
債 務 人 吳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壹仟肆佰
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熙蓓於民國101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林聰憲(原名林雍晟)、吳郁伶為連帶保證人
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66,902元,約定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07月01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7年10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401,435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
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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