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債 權 人 香榭大廈管理委員會吳煌錡
債 務 人 潘淑珣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實,如附件所載。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顯示, 無法確定債務人真實姓名及請求金額之依據,經本院定期間 命債權人補正資料,逾期未補正,此有108年1月25日送達證 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