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炫銘
廖素美
黃火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林秀媖
陳文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前經本院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 月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