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30號
ILDV,107,司聲,230,2019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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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姜祖璽 
      姜羅阿吻
      姜宙德 


相 對 人 池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源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7


相 對 人 水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源  原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7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記載履行合建契約及解除契 約等情之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地址,惟上開信函分別以「招領逾期」、「查無此人 」、「遷移不明」等事由遭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所在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不明 ,無法送達前揭通知,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遭郵局退回之 信封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查詢相對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其公司登記地址並未異動, 且經查詢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資料顯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 人仍設籍該址,此有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分別發函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及羅東分局查明相對人有無於公司登 記地址實際營業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無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 依分局回函相對人皆未於公司登記地址營業,其法定代理人 亦未居住於戶籍地址,此分別有分局函文在卷為憑,是本件 聲請人主張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得依民



法第97條規定,請求准予就上揭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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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池府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