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藍彩鳳、劉英傑等二人合組之合夥團體
兼法定代理 藍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林耀邦
林語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彌補合夥虧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本院認原告合夥105年度(105年8月 16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結算有會計鑑定之需要,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茲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 程序,並請二造就上開事項之會計鑑定單位表示意見,並請 原告提出原證31繕本及所憑之原始憑證正本(請以便利貼註 記單據編號),供送鑑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