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榕洲
何漢鐘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盧榕洲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何漢鐘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應補充更正為:「盧榕洲係址設宜蘭縣○ ○鄉○○路0段000號之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東北 亞公司及名義負責人李貞遉涉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際負責人;何漢鐘則係 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崇文圖書社(涉犯違 反政府採購法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實 際負責人。緣因盧榕洲欲參與宜蘭縣頭城國民小學(下稱頭 城國小)「104年度頭城國小戶外遊戲器材修繕更新」之公 開招標案,然為避免上開標案未達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 ,盧榕洲竟邀約無投標真意之何漢鐘,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盧榕洲製作東北亞公司、 崇文圖書社之投標文件,並將東北亞公司以較低價額投標, 使東北亞公司能順利得標,再由盧榕洲將上開投標文件寄送 至頭城國小總務處,致頭城國小之承辦人員吳子羆陷於錯誤 ,誤以為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 在,而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嗣上開標案於104年6 月2日開標後,因東亞公司為最低標,惟仍高於底價,經優 先減價後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以及證據部 分應補充:「證人李貞遉、吳子羆於警詢時之證述、『104 年度頭城國小戶外遊戲器材修繕更新』第一次公告收件登記 表、東北亞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崇文圖書社商業登記基本資 料查詢、公開招標公告、頭城國小投標須知、東北亞公司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355號搜 索票、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0 000000000號委員令、全方位幼教社合作金庫存摺封面及內 頁各1份」,並刪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日 工程企字第10400385470號函」外,其餘之證據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 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 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 除有該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 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 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 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 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 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 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 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 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 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 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6650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故核被告盧榕洲、何漢鐘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又被告盧榕洲、何 漢鐘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 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然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為使東北亞公司得以順利標得該採 購案,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方式,製造競爭 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 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盧榕洲於99年間 有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高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被告何漢鐘則無任何科刑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可,高 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被告盧榕洲、何漢鐘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憑 ,其等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自始均坦承犯行,尚有悔 意,足見被告盧榕洲、何漢鐘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並為使被告盧榕洲、 何漢鐘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使其於緩 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 知被告盧榕洲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 元,被告何漢鐘應於本案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 元,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098號
被 告 盧榕洲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何漢鐘 男 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盧榕洲係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址設宜蘭縣○○鄉○○ 村○○路0段000號,下稱東北亞公司,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何漢鐘係崇文 圖書社(址設宜蘭縣○○鎮○○路0段000巷00號,下稱崇文 圖書社,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之負責人。盧榕洲於民國104年5月間,欲參與宜蘭縣頭城國 民小學(下稱頭城國小)公開招標「104年度頭城國小戶外 遊戲器材修繕更新」,詎盧榕洲、何漢鐘均知悉崇文圖書社 ,無參與競標之真意,然為使東北亞公司得標,並避免上開 標案因未達3家合格廠商參與而流標,竟共同基於以詐術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盧榕洲邀集崇文圖書社 參與投標後,由盧榕洲製作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之投標 文件,並將上開投標文件寄至頭城國小總務處,製造東北亞 公司、崇文圖書社均參與上開標案競價之假象而施用詐術。 嗣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及億勝實業有限公司投標後,於 104年6月2日開標時,因東北亞公司為最低標,惟仍高於底 價,經優先減價後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李貞 遉、錡清祥、東北亞公司、崇文圖書社及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盧榕洲、被告何漢鐘於法務部調查 局宜蘭縣調查處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頭城國小決標 公告、頭城國民小學開標記錄(104.6.2)、投標廠商開標 簽到表、採購底價單、合約書、驗收記錄、東北亞公司投標 文件(東北亞公關顧問有限公司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切結書、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
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材料試驗報告(報告編號:EH-S-0 000000000)、公司資料查詢、票據信用查覆單、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信封影本)、崇文圖書社之投標文件(崇文圖書 社廠商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表、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切結書 、國立聯合大學土木與防災工程學系工程科技研究中心材料 試驗報告(報告編號:EH-S-0000000000)、商業登記資料 查詢、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信 封影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2日工程企字第 10400385470號函及電子領標記錄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 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犯嫌,均堪認定。二、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 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 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乃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 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 較於同條第1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 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最 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35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 、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 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所列8款情形不予 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 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 ,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公司以上廠商 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 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 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判決、 100年度台上字第6650號判決意旨參照)。三、核被告盧榕洲、何漢鐘2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2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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