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栢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壹肆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總計零點陸貳伍公克,驗餘淨重總計零點陸貳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栢瑞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其為警查獲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08 5 公克,驗餘淨重0.081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淨重 總計0.625 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6244公克)均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29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乙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 0.085 公克,驗餘淨重0.081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 包( 淨重總計0.625 公克,驗餘淨重總計0.6244公克),經鑑定 結果分別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2年11月6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按,足徵前揭 扣案之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均屬違禁物無訛。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