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02號
ILDM,107,訴,102,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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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献



選任辯護人 林詠御律師
被   告 游文賢


      陳政堂



      李正銘


      吳俊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游如川


      田家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779號、107年度偵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張文献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而認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簡式 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董惠平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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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