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25號
ILDM,107,易,225,20190222,1

1/3頁 下一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峰義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被   告 林世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沈念祖、林禹宏提起公訴(
105 年度偵字第7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峰義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林世偉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蔡峰義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林世偉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蔡峰義林世偉前分別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下 稱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課生料領班、巡檢員,蔡峰義負責 製造課吊車、黏土駁運監督業務,就黏土駁運工作確有監督 指揮控制廠商之實權,林世偉負責製造課各項報表、原燃料 盤點工作以及廠區道路清潔巡查工作,林有勇為臺泥公司蘇 澳廠退休員工,為臺曜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3 年間 經由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通公司)承攬 臺泥公司蘇澳廠所發包之「生料及熟料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 等工作」、「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蘇澳廠 後廠區道路清潔工作」,而上開工作均由臺泥公司蘇澳廠製 造課負責管理監督。詎蔡峰義林世偉竟為下列犯行: ㈠蔡峰義林世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得知 林有勇承攬「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後,於104 年2 月間開始動工後之某日,前往永春堆置場,由蔡峰義以 「可以讓你賺、也可以讓你賠」等語恐嚇林有勇,要求林有 勇每月分別支付蔡峰義林世偉該工作之盈餘百分之10,林 有勇因害怕虧損,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臺泥公司蘇澳廠 製造課辦公室之廁所內,將附表一所示款項,以現金裝入臺 曜企業社之員工薪水袋,分別交付予蔡峰義林世偉。 ㈡蔡峰義林世偉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在林 有勇承攬「生料及熟料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等工作」期間,



於104 年12月前,先以林有勇之員工打掃不乾淨、配料不準 、要求更換人員、稽查並罰款等刁難林有勇,再於104 年12 月某日,蔡峰義林世偉前往起重機工作場所內,由蔡峰義 要求林有勇給付其2 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否 則仍會繼續刁難,林有勇因害怕虧損,遂自105年1月至105 年7月,以每人每月1萬元,在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課辦公室 之廁所內,以現金裝入臺曜企業社之員工薪水袋,分別交付 予蔡峰義林世偉
林世偉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104 年6 月間 ,在林有勇承攬「蘇澳廠後廠區道路清潔工作」之初,前往 臺泥公司蘇澳廠後廠區,以林有勇之員工休息、剷裝機未動 、打掃不乾淨等理由,而欲扣減林有勇請領之雇工薪資時數 等方式恐嚇林有勇,再要求林有勇以附表二所示計算方式, 按月交付款項,林有勇因害怕虧損,遂於附表二所示時間, 在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課辦公室之廁所內,將附表二所示金 額,以現金裝入臺曜企業社之員工薪水袋,交付予林世偉, 至105 月8 月間,因臺泥公司蘇澳廠查知此事,林有勇始未 再交付款項。
二、案經臺泥公司、林有勇告訴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 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作為認定事實 所引用審判外之相關供述證據,固屬傳聞證據,惟公訴人、 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及辯護人於審判期日均表示無意見 而不予爭執,亦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 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 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 書亦得為證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 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 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之文書。」上開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 所需製作之文書例如商業帳簿、航海日誌等,原則上得為證 據,反對之一方必須證明該文書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能排 除該文書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所稱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因係於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 載,且大部分紀錄係完成於業務終了前後,無預見日後可能 會被提供作為證據之偽造動機,其虛偽之可能性小,除非該 等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有顯然不可信之情況,否則有承認其 為證據之必要(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584號、95年度臺 上字第5026號裁判)。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及辯護人雖 就告訴人林有勇所提出之帳冊爭執其證據能力,惟上開帳冊 性質上屬林有勇為記錄支出狀況,而於業務過程所製作之紀 錄文書,故均係各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 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且上開文書性質上具有機械 性、例行性、信用性,而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及其辯護 人均未就上開文書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提出證明,是依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及前開說明,應認上開文書均具 有證據能力。
㈢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 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且私人 之監聽行為,無如國家機關之執行通訊監察,應依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或補發通訊監察書等之法定程序及方 式,故私人為保全證據所為之錄音、錄影,如非出於不法之 目的及以違法手段取證,其取得之證據即難謂並無證據能力 ,而應予排除,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723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告訴人林有勇所提出與被告蔡峰義之對話錄音光 碟,雖未經被告蔡峰義同意,但錄音的目的既然是為了保全 證據,查無刑法第315 條之1 各款所列舉妨害秘密或有如通 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定「出於不法目的」之情事 ,故上開錄音光碟及告訴人林有勇依錄音光碟製作之譯文, 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蔡峰義固不否認有收取犯罪事實㈡所示之每月1 萬元,被告林世偉則不否認曾每月向林有勇收取每月19,000 元,然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蔡峰義辯稱:犯 罪事實㈠之部分,伊沒有收到附表一所示的款項,伊也沒 有恐嚇林有勇;犯罪事實㈡之部分,林有勇有請伊做事情 ,伊幫林有勇打工做事情,說1 個月補貼給伊,金額伊沒有 去看,用薪水袋給伊,因為辦公室很多人,伊回家後也沒有 仔細清點,確定105 年1 到7 月都有收到款項,林有勇叫伊



統計他上工人數、月度計畫手稿,寫錯伊幫林有勇修改,因 為林有勇包加重起重機,如果沒有每個月申請月度計畫機械 物料設備維修,會因機械故障會停轉,臺通公司就會對他開 罰,因為沒有照合約運作云云;被告林世偉辯稱:林有勇每 個月有給伊19,000元,總共給伊幾個月如伊之前所述,是林 有勇要伊幫他做報表的代價,大致上跟被告蔡峰義的報表是 一樣的,加上每天進出人員的統計、未到人員的統計刪除, 這不是伊業務上的工作,19,000元是事先講好,伊為巡檢員 ,被告蔡峰義為領班,被告蔡峰義的職位比較高,因為伊還 有幫林有勇負責後廠區的報表,伊做的比較多,所以領的比 較多,但伊沒有做的比被告蔡峰義晚;犯罪事實㈡之部分 ,這不是伊的工作範圍,伊不曉得林有勇怎麼算,如果把19 ,000元拆成兩邊,其中10,000元就是這邊;犯罪事實㈢, 伊有收錢,但伊沒有恐嚇林有勇,這是林有勇叫伊幫他做的 時候付給伊的錢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蔡峰義辯護稱:針對 錄音光碟中勘驗可知,林有勇並無提供被告蔡峰義恐嚇取財 之證據,反而是錄到被告蔡峰義搞不清楚狀況的回覆,證人 林有勇於陳述書中稱,朱世雄林世偉拿百分之20,但計算 數字不符,於檢察事務官中稱百分之0.5 給朱世雄,於偵查 中稱是百分之20,審理中又稱是百分之20,前後不一,足以 認定證人林有勇之證詞不足採信,對於偵、審中詢問何時給 錢,證人林有勇偵查中稱是每月10日,本院中稱5 日給錢, 證人林有勇對發薪日不可能不清楚,證人林有勇於開庭時亦 對被告蔡峰義多所吆喝,從此情可知,被告蔡峰義並無對證 人林有勇有實施恐嚇之行為,且證人林有勇亦無基於害怕而 為財產給付之狀態,構成要件不該當云云。經查: ㈠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前分別為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課生 料領班、巡檢員,林有勇為臺泥公司蘇澳廠退休員工,為臺 曜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於103 年間經由臺通公司承攬臺泥公 司蘇澳廠所發包之「生料及熟料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等工作 」、「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蘇澳廠後廠區 道路清潔工作」,此為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所不否認, 並有臺泥公司107 年11月30日SF-2018-發-0346 號函、臺通 公司蘇澳分公司107 年12月4 日蘇業字第107005號函各1 份 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45頁至第76頁、第79頁至第90頁, )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蔡峰義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犯罪事實㈠之部分,伊 沒有拿這些錢;犯罪事實㈡之部分,林有勇每個月給伊1 萬元,是林有勇叫伊幫忙他業務的,這些錢都是在外面交給 伊的,通常在現場碰到伊的時候給伊,或是打電話約在辦公



室外面的廠區拿錢,或是在辦公室沒有人的時候拿,每個月 1 萬元不是伊與林有勇講好的代價,伊跟林有勇說可以給伊 多少,因為伊幫他做,林有勇自己說要給伊1 萬元,因為林 有勇看伊幫他做的很晚,伊也跟林有勇說伊回去吃冷飯,因 為伊與公司有簽旋轉門條款,現職員工不能兼職,伊怕拿這 些錢被公司發現,所以林有勇給伊這些錢的時候要在沒有人 看到的時候云云,然被告蔡峰義於本院準備程序係辯稱:犯 罪事實㈠之部分,伊沒有收到附表一所示的款項,伊也沒 有恐嚇林有勇;犯罪事實㈡之部分,林有勇有請伊做事情 ,伊幫林有勇打工做事情,說1 個月補貼給伊,金額伊沒有 去看,用薪水袋給伊,因為辦公室很多人,伊回家後也沒有 仔細清點,確定105 年1 到7 月都有收到款項,林有勇叫伊 統計他上工人數、月度計畫手稿,寫錯伊幫他修改,因為林 有勇包加重起重機,如果沒有每個月申請月度計畫機械物料 設備維修,就會因為機械故障會停轉,臺通公司就會對他開 罰,因為沒有照合約運作云云,被告蔡峰義於本院審理時供 述證人林有勇有明確表示要給予1 萬元,然於準備程序時對 於究竟每月收受多少錢,卻表示不知情,被告蔡峰義之辯解 ,顯令人質疑。而被告林世偉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林有勇 每個月有給伊19,000元,總共給伊幾個月如伊之前所述,是 林有勇要伊幫他做報表的代價,大致上跟被告蔡峰義的報表 是一樣的,加上每天進出人員的統計、未到人員的統計刪除 ,這不是伊業務上的工作,19,000元是事先講好,伊為巡檢 員,被告蔡峰義為領班,被告蔡峰義的職位比較高,因為伊 還有幫林有勇負責後廠區的報表,伊做的比較多,所以領的 比較多,但伊沒有做的比被告蔡峰義晚;犯罪事實㈡之部 分,不是伊的工作範圍,伊不曉得林有勇怎麼算,如果把19 ,000元拆成兩邊,其中10,000元就是這邊;犯罪事實一㈢, 伊有收錢,但伊沒有恐嚇林有勇,這是林有勇叫伊幫他做的 時候付給伊的錢云云,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卻辯稱:犯罪事 實㈠部分伊否認,「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並 不是伊工作範圍,伊主要負責辦公室裡面的文件工作,伊是 製造課,關於附表一所示的時間交付給伊的金錢沒有這些事 情,所以伊也沒有收到錢;犯罪事實㈡部分,「生料及熟 料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等工作」也不是伊的工作範圍,林有 勇交給伊是第三項後廠區的清潔工作,因為伊有做統計及核 對內容,他每月給伊19,000元,並沒有每個月分1 萬元共計 7 萬元,林有勇給伊19,000元是在105 年農曆過年前大約2 月初,林有勇打電話給伊約伊出來,在伊家附近土地公廟他 送1 個水果禮盒給伊,希望伊幫他做統計計算核對工時的帳



,每個月補貼伊薪資19,000元,大概從105 年2 月初開始付 款,大概付到7 月,每月都是19,000元;犯罪事實㈢部分 ,「蘇澳廠後廠區道路清潔工作」就是19,000元,林有勇從 105 年2 月找伊出來講才開始支付,1 個月就是19,000元, 104 年6 月到105 年1 月間伊並沒有收到款項,是付105 年 7 月,他說當時襄理吳昭逸知道了,叫伊先暫停,不要幫他 做這些工作,因為伊是私人幫他做的云云,被告林世偉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供述:林有勇有給伊,不是伊跟他拿的,林 有勇叫伊幫他計算工時,每個月會給伊一些報酬,伊每個月 拿18,000元,大概不到1 年,伊在公司做不到2 年,因為有 些伊幫林有勇統計送出去的帳,會被退,所以林有勇請伊幫 他計算工時,這些文件是林有勇交給伊,伊先計算1 次,對 好之後再送給伊的主管吳昭逸,伊核對是以臺泥公司打卡的 資料為準,打卡資料原本是廠商要統計報上來的,伊不需要 審核,就直接報出去,林有勇叫伊幫他對一下,每個月再給 伊一些補貼;「蘇澳廠後廠區道路清潔工作」伊沒有負責監 督,伊負責收集廠商陳報上來的工作工時請款的表格資料, 陳報上去,伊會簽名,簽名的欄位好像是製表,林有勇有拿 錢給伊,有時拿到伊家附近給伊,有時在辦公室給伊,或在 外面遇到伊時1 次會拿19,000元,加上之前說的清潔工,每 個月額外給伊1 萬元,不確定有多久,不到1 年;「生料及 熟料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等工作」不是伊的工作範圍,伊沒 有負責這案子的任何工作,時間伊不確定,那時林有勇說要 給伊每個月19,000元,伊負責統計工廠人員,伊不知道被告 蔡峰義實際拿多少,伊有聽林有勇說他給被告蔡峰義1 萬元 ,林有勇會另外打電話約伊拿錢的時間跟地點,伊沒有幫忙 拿給被告蔡峰義過,被告蔡峰義也沒有幫林有勇拿錢給伊過 ,都是分開的,伊沒有以林有勇的員工打掃不乾淨、配料不 準、安全衛生人員不在等理由刁難,表示要對林有勇罰款, 致林有勇心生畏懼,之後再向林有勇要求每月給付1 萬元, 而且這個業務跟伊一點關係都沒有,伊沒有權力管理這些東 西;「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不是伊的工作範圍 ,這好像是被告蔡峰義的工作範圍,這個案子伊沒有拿過錢 ,那時伊剛到職不到3 個月,伊是103 年9 月到職云云,被 告林世偉對於究竟是因為何種業務收受林有勇所交付之款項 、究收受多少金額,前後供述不一,被告林世偉之辯解,自 非可採。
㈢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雖否認有收取犯罪事實所示之款項 ,惟查:
⒈證人林有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告訴陳述狀㈢就10



4 年2 月到6 月永春堆置場黏土工作,伊交付給被告林世 偉、被告蔡峰義金額款項的時間、地點,紅筆就是表示取 整數實際交付給他們的數額,伊是在製造課辦公室廁所用 臺曜企業社員工薪水袋交給他們現金,伊是每個月給他們 的,因為他們2 人知道伊標到後,就到永春堆置場現場要 求各給他們盈餘10% ,如果伊不順從,就說會讓伊賺也可 以讓伊賠,伊就會害怕虧損,伊就每個月各給他們10% , 被告蔡峰義是經辦人員,他都知道伊每個月請多少噸土, 也知道臺泥發多少款項給伊,伊是104 年2 月開始動工, 過幾天就來現場跟伊要求上述伊說的內容,都是被告蔡峰 義跟伊說的,被告林世偉站在旁邊,但是被告蔡峰義表示 要叫伊支付利潤10% 時,有用手指他自己跟被告林世偉, 表示兩個人都要,永春堆置場支付時間為2 月到6 月,因 為工事是從2 月到6 月,伊付錢給他們時無錄音,事情爆 發後伊才錄音,被告蔡峰義找伊說話時,叫伊繼續付錢給 被告林世偉,被告蔡峰義他自己部分有沒有都無所謂,第 2 次找伊叫伊跟稽核室說是因為伊拜託被告蔡峰義的老婆 做工作,伊才給他錢的,他們跟伊索取金錢跟伊付錢給他 們時都沒有錄音;「生料熟料架空起重機」部分,因為他 們都到起重機那邊跟伊說,1人各1 萬元,這個工事是103 年6 月開始,一直到104 年12月才跟伊要求1 人1 萬元, 跟伊要求之前就一直跟伊刁難,就說伊的員工打掃不乾淨 ,要不然就說伊員工配料不準,要不就說伊的安全衛生人 員在哪裡,要對伊罰款,要不然就說伊的員工不聽話要求 換人,造成伊有很大壓力,所以被告蔡峰義12月跟伊要求 時伊就答應,被告林世偉也都在旁邊,伊都是10號發薪水 當天交給他們,有時候先交給被告林世偉、有時候先交給 被告蔡峰義,都是各別交給他們本人,在製造課廁所交給 他們,也都是用員工薪水袋裝現金交付,這部分伊沒有做 明細;蘇澳廠後廠區部分,這是被告林世偉承辦的業務, 一開始104 年6 月伊拿到這個工程時,被告林世偉就跟伊 說看到伊的員工休息,或剷裝機沒有動、打掃不乾淨,就 要扣伊的請領時數,伊的請款都要經過被告林世偉簽名, 「小山貓」(剷裝機)1 小時900 元,被告林世偉要求伊 要拿8 小時給他,2 個月以後,就要伊拿10小時給他,一 直拿到105 年7 月,105 年7 月就要求之後1 個月要26小 時,但是後來事情爆發,錄音裡被告蔡峰義有叫伊繼續付 給被告林世偉,但是伊就沒有繼續支付,所以被告林世偉 就沒有拿到,伊是把現金裝在員工薪水袋,在製造課廁所 親手交給被告林世偉,105 年1 月至7 月交付給被告林世



偉的每月1 萬元,也都是放在同一個薪水袋一起交給被告 林世偉,一開始說8 小時做為公費,後來要求10小時就沒 有說要做為公費,伊知道製造課拜拜時有用公費,可能還 有零用金作為臨時購買物品或聚餐之用,被告林世偉說做 為公費使用,就伊所知被告林世偉實際沒有拿去做為公費 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7198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並 有計算資料1 份在卷可佐(見105 年度偵字第7198號卷第 35頁至第37頁)。
⒉證人林有勇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伊為臺泥公司蘇澳廠退 休員工,為臺曜企業社現場負責人,於103 年間經由臺灣 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臺泥公司蘇澳廠「生料及熟料 架空起重機運轉勞務等工作」、「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 廠內工作」、「蘇澳廠後廠區道路清潔工作」,在伊承攬 「永春堆置場黏土駁運回廠內工作」時,於104 年2 月間 開始動工後之某日,在臺泥永春堆置場,被告蔡峰義、被 告林世偉到永春堆置場找伊,是由被告蔡峰義說「可以讓 你賺、也可以讓你賠」等語恐嚇伊,當時被告林世偉站在 旁邊,要求伊每個月分別支付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2 人該工作之盈餘百分之10,並且用手指向旁邊的被告林世 偉,表示兩個人都要,伊因害怕虧損,遂在臺泥公司蘇澳 廠製造課辦公室之廁所內,將現金裝入臺曜企業社之員工 薪水袋,交付予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是分別交給他 們兩位,伊交付金錢之時間、金額分別為104 年2 月14,0 00元、104 年3 月64,600元、104 年4 月64,500元、104 年5 月71,300元、104 年6 月41,600元,分別交付予被告 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均共計256,000 元,工作上伊有困 難還是要自己處理,伊還是照廠規辦理,伊因被告等人之 恐嚇而給付上開金額;在伊承攬「生料及熟料架空起重機 運轉勞務等工作」時,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在伊承攬 期間,於104 年12月前,被告蔡峰義陸續以員工打掃不乾 淨、配料不準、要求更換人員、稽查並罰款等方式刁難, 再於104 年12月某日,在起重機工作場所內(臺泥蘇澳廠 區內),被告蔡峰義及被告林世偉來找伊,蔡峰義向伊恫 嚇稱「給付其2 人每人每月各1 萬元,否則即會以上開方 式刁難」等語,被告林世偉在旁邊聽,被告蔡峰義有明確 指示是兩個人都要,他們常常以要開伊單,並處處刁難, 伊因害怕被告等人持續找麻煩,遂在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 課辦公室之廁所內,將現金裝入臺曜企業社之員工薪水袋 ,交付予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自105 年1 月起至7 月,分別給付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每個月各1 萬元,



各共計7 萬元,伊因被告等人之恐嚇而給付上開金額,之 後工作情況並未順利進行,被告等人仍再以上開方式刁難 ;伊於104 年6 月間,在承攬「蘇澳廠後廠區道路清潔工 作」之初,被告林世偉跟被告蔡峰義一起到蘇澳廠後廠區 來找伊,被告林世偉向伊以員工休息、剷裝機未動、打掃 不乾淨等理由,而欲扣減伊請領之雇工薪資時數等方式向 伊恐嚇,並要求伊給付金額,104 年6 、7 月時,被告林 世偉是以小山貓(剷裝機)每小時費用900 元、每月8 小 時計算,即每月7,200 元,104 年8 月至105 年7 月,以 小山貓(剷裝機)每小時費用900 元、每月10小時計算, 即每月9,000 元,自105 年8 月起,以小山貓(剷裝機) 每小時費用900 元、每月26小時計算,即每月23,400元, 被告林世偉以利用要扣點的情況,伊因害怕他隨時找藉口 要扣伊請款的點數,遂在臺泥公司蘇澳廠製造課辦公室之 廁所內,將現金裝入臺曜企業社之員工薪水袋,交付予被 告林世偉,104 年6 、7 月時,每月7,200 元,104 年8 月至105 年7 月每月9,000 元,105 年8 月起因臺泥公司 蘇澳廠查知此事,伊才未再交付款項,有錄音證明,語音 檔009 這是被告蔡峰義去現場找伊,他要伊配合稽核室, 要跟稽核室講說是伊請被告蔡峰義的太太作伊的文書工作 ,所以伊才給被告蔡峰義錢,伊一直不肯,這個譯文是已 經發生問題後,在105 年稽核室要來問之前,大概是9 月 左右,語音檔006 是被告蔡峰義跟伊說的,就是事情已經 被人發現,他說1 元(指1 萬元)伊可以不用給他,但是 被告林世偉的部分還是要繼續要給他,因為被告林世偉後 面的業務還有半年,要伊繼續給他,時間大概是105 年8 月的時候,就是發生檢舉事情的第2 天錄的等語(見105 年度偵字第7198號卷第148 頁至149 頁背面)。 ⒊據證人林有勇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是57歲從臺泥公司蘇 澳廠離職,幾年離職忘記了,退休職位是生料股吊車維修 人員,伊在臺泥公司工作33年,被告蔡峰義當初要求伊這 個月請款的百分之10,所以伊這個月如果跟臺泥公司蘇澳 廠請款100 萬,扣除便當、灑水、怪手、卡車運費等一些 費用後,如果剩下40萬,就要40萬的百分之10給他們,他 字卷第159 頁的帳冊上就是說伊請款的金額扣掉灑水、鐵 板、便當、怪手這些費用剩下432,317 元,再以其中的百 分之10就是每人給他們43,231元,所以伊6 月就是給被告 蔡峰義及被告林世偉各43,231元,這頁的帳冊上面又多30 ,572元伊忘記是什麼,好像是吊車,時間太久伊忘記了, 黏土駁運是從104 年2 月開始,所以只有拿半年就沒有,



伊本來一開始都沒有登記,伊是從104 年6 月才開始登記 ,因為伊太太說這樣不好還是要記,這樣才能知道伊有無 賺錢,伊要跟臺泥公司請款,但是請款每個月要經過被告 蔡峰義的手,所以被告蔡峰義都知道伊請款多少,所以是 以噸數扣除怪手灑水卡車剩下的百分之10給他,因為剛開 始是用手寫,只有記載重點,像便當那些伊就沒有記載, 便當部分伊是口頭跟被告蔡峰義說的,104 年2 月的14,0 00元計算方式就是伊跟臺泥公司請款扣掉這些之後,剩下 的百分之10算給他們2 個人,上面的68元應該是伊付給卡 車司機的每噸運費,所以524,371 元應該是伊要從臺泥公 司請款裡面扣掉的成本,扣掉之後的金額才各算百分之10 給他們2 人,伊只有記載伊的成本部分,因為伊的請款部 分請多少噸數、多少錢臺泥那邊都有檔案可以查,被告2 人也可以查到,因為是被告蔡峰義經手的,所以伊只要記 載伊的成本扣除部分,才能讓他們知道,他卷第157 頁上 面記載「104 年3 月請款,支付104.5 月份薪資」,因為 臺泥的錢下來都是晚2 個月,所以他們幫伊載運,要晚2 個月才能付給他們工資,所以該頁及下頁所載104 年4 、 5 月也是這樣的意思,6 月份發票是伊記載要給伊太太去 繳納,伊自己做記號,所以那不是成本,沒有算在內,因 為臺泥本來給伊的錢就有算發票的費用,他字卷第158 頁 出現104 年5 月份請款明細表支付7 月份薪資,有寫到「 生料、水泥」,這是起重機的,跟黏土駁運沒有關係,這 是吊車的部分,跟黏土完全沒關係,黏土部分只有他字卷 第159 頁及第155 頁,那時伊都在現場工作,伊請的噸數 就是臺泥公司裡面的噸數,例如單價28元是已經扣除所有 的成本費用之後每噸的獲利,這是伊自己的計算,所以2 月到6 月伊才算每噸賺28元左右,但是否是28元會有一點 點小出入,有點誤差,但不大,這是伊估算,但伊給被告 蔡峰義、被告林世偉的時候都是算整數給他們,就是14,0 00元等整數金額給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一般伊都會 多給,是用薪水袋,都是每個月5 號伊拿到薪水放在薪水 袋,伊打電話請被告蔡峰義到製造課廁所,因為廁所窗戶 可以看到製造課的大門,被告蔡峰義都來廁所跟伊拿,被 告蔡峰義拿完之後,伊才叫被告林世偉來拿,但是被告林 世偉也是有2 、3 次伊親自拿到辦公室給他,如果辦公室 裡面沒有人,伊就會直接拿進去辦公室給被告林世偉,被 告蔡峰義伊都是在廁所拿給他,因為伊會怕主管詢問被告 蔡峰義、被告林世偉2 人為何一起出來幹嘛,若他們有1 人不在,伊就嗣後才拿給那人,他字卷第155 頁、第159



頁伊算帳方式他們都知道,伊沒有把帳給他們看,但是他 們知道伊1 噸大概可以賺多少錢,而且他們也都知道噸數 及伊請多少怪手、灑水,伊請款也要經過被告蔡峰義,因 為是他承辦,伊是承包臺通工程,但是伊請款資料要經過 被告蔡峰義審查才能拿給臺通公司,這是臺通公司跟臺泥 公司作業程序,伊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像伊請起重機也會 經過被告蔡峰義的手,伊要跟他報告幾天,他審查後說好 就幾天,伊才能跟臺通公司報告要幾天送資料,伊送錢給 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都沒有人看到,伊跟被告蔡峰義 的協議,被告林世偉知道,因為他們去黏土、吊車那裡也 都是一起來跟伊講,就是被告蔡峰義開口,被告林世偉在 旁邊,黏土部分被告蔡峰義說他承辦,大家也都知道那是 他承辦的,他說如果今日他要給伊進來幾臺車伊就可以進 來幾臺車,如果要讓伊賠錢就賠錢,要給伊賺錢就賺錢, 如果要讓伊賠錢,就不讓伊的車進來,伊駁運過2 、3 天 就去現場,被告蔡峰義及被告林世偉到永春駁運黏土現場 跟伊講上開的話,就說要給伊賺錢就賺錢,要給伊賠錢就 賠錢,伊吃粥他喝湯,所以伊才給他錢,104 年2 月的錢 是3 月5 日給的,但是記2 月的帳,因為伊要先支出,所 以伊要先支出給灑水、怪手工人的錢,伊做生意要先支出 ,所以這些錢都是當月給,但是駁運卡車的錢因為比較大 額,所以是隔2 個月才給,伊3 月5 日算給被告林世偉及 被告蔡峰義2 月份的錢都有扣掉卡車司機的錢,伊3 月5 日算給被告林世偉及被告蔡峰義2 月份的錢是還沒有給付 卡車司機的錢,但伊算的時候已經先扣除成本,所以伊一 定要先扣掉,雖然司機是2 個月後拿,但是伊要先扣除, 關於利潤百分之10給付的時間,104 年2 月的帳是3 月給 錢,給錢的時間是從104 年3 月到104 年7 月,每月5 日 ,至於每噸要算28元的利潤這件事不用跟被告蔡峰義、被 告林世偉講,因為有經過他們的手,他們都知道伊支出多 少、利潤多少,雖然他們沒有看伊寫的支出成本,但是伊 有口頭跟他們講,而且他們也知道伊成本大概多少,總噸 數多少,怪手1 天9,800 元他們也知道,他們本來還跟伊 說請比較便宜的人力不要1 天9,800 元,伊說9,800 元已 經很便宜了,伊當然要告訴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伊的 成本是多少,不然這個月伊說賺10萬元,下個月賺5 萬元 他們會願意接受嗎?這哪是協議,伊賺錢賺得要死,伊是 不得已才給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伊做的很辛苦,大 家都盯伊,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要跟伊拿,伊才給被 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被告蔡峰義還說不給他們的話,



不然明年他已經叫1 組人等著要跟伊競標,因為他也可以 推薦,他說的那組人伊一時想不起來名字,那組人現在還 在臺泥公司交黏土,有1 天是伊在駁運,環保局的人來說 不讓伊駁運,說要找臺泥公司的承辦人員來,因為有人檢 舉,所以伊才打電話叫被告蔡峰義來,被告蔡峰義說他在 他家,叫伊去載他,伊說伊在現場不能走,所以伊才叫伊 太太去載被告蔡峰義,伊不知道被告蔡峰義是否是假日的 承辦人員,伊想說被告蔡峰義是承辦人員,就直覺找被告 蔡峰義,伊怎麼可能僱被告蔡峰義,伊哪請的起被告蔡峰 義,被告蔡峰義所述之月度計畫表的手稿就是聲請維修物 料的備件,這是他的職權,他工作上要做的,可以問吳昭 逸,伊是要跟臺泥公司請備品,被告蔡峰義要打在電腦跟 主管聲請,這是他的工作,怎麼會是伊請他做的,朱世雄 跟伊要百分之20的利潤,因為伊在臺泥公司製造課待了33 年,有一天在辦公室遇到藍忠隆,他跟伊說製造課都沒有 公費,希望伊能夠資助拜拜的費用,後來伊回去跟伊太太 商量說製造課沒有公費,伊想說伊有工作機會在這裡工作 ,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都已經拿走百分之20,伊心甘 情願想說有賺錢的話就拿百分之20給製造課當公費,他們 如何花伊不管,所以朱世雄的部分是伊心甘情願,伊就不 過問,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來跟伊講,伊交給他們, 也有錄音為憑,也是他們的聲音,如果他們沒有拿,他們 會跟伊講那些內容嗎,永春駁運就是包括在那,永春駁運 是之前,出事是永春已經沒有,過了一段時間,這是事後 去吊車被告林世偉要跟伊拿山貓更多,別人檢舉才出事, 伊認識張明謨,他是泓霖公司的負責人,伊有員工在裡面 發生工安死亡,伊太太說這樣無法兼顧這麼多員工,所以 伊才推薦他進來拿清掃的工作,因為被告蔡峰義跟別人拿 錢,別人才去跟吳昭逸檢舉,伊沒有偷運臺泥公司的廢鐵 的紀錄,伊沒有跟泓霖公司一起運廢鐵而被臺泥公司罰的 紀錄,因為伊有承包吊車工作,伊承包的工作現場會有產 生一些廢鐵的廢料,生料主管叫伊廢鐵一併要處理掉,伊 都是照標準,有一次泓霖公司說他們自己處理就好,因為 伊請人載要花錢,之後就是泓霖公司處理,但是泓霖公司 載運有無過磅伊不知道,被告林世偉與跟藍忠隆都是製造 課員工,伊關於要給製造課百分之20的拜拜津貼,藍忠隆 說的時候他還沒有離職,因為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跟 伊要,伊心不甘情不願,但是製造課部分伊是心甘情願給 製造課當公費,是因為藍忠隆說拜拜沒有公費,藍忠隆說 沒有公費是他離職前講的,後來伊想說伊就已經給被告蔡



峰義及被告林世偉百分之20,乾脆也給製造課公費去花, 伊給製造課公費是在給被告蔡峰義他們錢時一起給,伊給 他們做公費伊心甘情願,藍忠隆離職前就在辦公室告訴伊 說沒有公費可以拜拜,那時是大家一起聊天講的,伊心裡 就有想法,想說將來有賺錢就要給製造課一些錢當作公費 ,後來被告蔡峰義、被告林世偉也這樣跟伊要求,伊心裡 不滿,伊跟伊太太說這邊這樣要求,但是另外製造課沒有 這樣跟伊要求,所以伊就心甘情願把公費交給朱世雄;被 告林世偉在辦公室跟伊說,說那邊山貓即剷裝機都在那邊 閒置,被告林世偉說可以扣伊的聲請經費,伊工人在那邊 閒也可以扣伊工人的錢,他1 天要扣伊3 、5 個鐘頭是隨 便他扣,這是被告林世偉的經辦業務,要經過他的手,這 可以問吳昭逸,幾小時是伊報的,但是要經過被告林世偉 同意,如果伊報6 小時,他減為4 個小時,伊還是只能摸 摸鼻子被扣成4 小時,做工的就是這樣隨便人家減,被告 林世偉就跟伊拿錢了,怎麼還會跟伊扣時數,第1 次伊不 知道,所以才會報8 小時,被財務扣幾小時,後來經過被 告林世偉確定時數之後,才能給主管簽名後報到財務去, 伊現在在臺泥公司工作也是這樣,就是承辦人說伊要減為 多少小時,伊就只能這樣報,伊的山貓剷裝機有時會休息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蘇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