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周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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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種類│股票字號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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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 │084-NX-0002639-7│1 │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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