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0號
SLDV,108,除,20,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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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道明 
代 理 人 劉純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請求法院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 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 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準此, 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 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 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又支票之發票日、發 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金額、票號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 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 適法。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遺失為由,依 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規定向本院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本院 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64號裁定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 為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 實。聲請人並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 於太平洋日報,亦有其提出報紙1份為憑,惟依聲請人提出 登載於新聞紙之內容,其中關於發票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王俊超」之記載,誤載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因支票發 票人屬辨識該證券所憑據之重要事項,前揭誤載足資影響票 據同一性之辨別,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以踐行 公示催告程序,則聲請人既未完成附表所示證券之公示催告 程序,自不得聲請除權判決,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 請宣告無效,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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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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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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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377,705元 │3029010 │107年8月25日 │
│ │王俊超 │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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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雅可樂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