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理賢
特別代理人 陳郁文
被 告 張秀愛
訴訟代理人 舒正本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俊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繳納,並於民國108年1月24日送達予 原告特別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本院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 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