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國旙
被 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慧淳
張文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2萬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