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皓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叁萬捌仟玖
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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