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6號
SLDV,108,補,126,2019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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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蔡瓊英 
      李舜姬 
      李毅然 
      陳淑媛 
      何美麗 
      李俊儀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李春長 
      李春順 

追加被告  巫李久美

      李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部份,應增列「原告何美麗」。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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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