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蔡瓊英
李舜姬
李毅然
陳淑媛
何美麗
李俊儀
全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李春長
李春順
追加被告 巫李久美
李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部份,應增列「原告何美麗」。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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