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1號
SLDV,108,簡上,21,201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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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1號
附帶上訴人 黃建琳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吳嘉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6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7 年度士簡
字第11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
伍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第1 項規
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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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