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羅復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柏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289504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林柏均非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 條 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