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號
SLDV,108,司拍,2,20190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相 對 人 鍾昕展 
債 務 人 洪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民 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洪承佑於民國106年2月7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 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及其衍生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1,704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2月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6年2月9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 107年8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 登記予相對人鍾昕展
三、嗣債務人於106年2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1,420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房屋貸款契約書內, 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7年9月14日起即未 繳納本息,尚欠1,365萬1,51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聲請人亦曾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履行,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等件為 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 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