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鄭丹尼(Danny Zheng)
相 對 人 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鄭丹尼(Danny Zheng)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相對人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怡敏信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等呈送在案,經指派鄭丹尼(Danny Zheng )為該公司清 算人,及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並徵得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 ,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等件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呈報清算 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文件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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