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05號
SLDV,108,司促,2205,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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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慧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魏慧瑜前就讀東海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魏聰
     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 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263,344 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魏慧瑜自民國107 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263,344 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
     魏聰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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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