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94號
SLDV,108,司促,2194,201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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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敦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珠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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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