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2號
SLDV,108,司促,2142,201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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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祈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零伍佰捌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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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惠普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