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72號
SLDV,108,司促,2072,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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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雋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信洋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李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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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雋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