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31號
SLDV,108,司促,2031,201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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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秋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元,及自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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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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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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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月25日     │39,000元       │108年1月25日     │DI0000000    │
├─┼───────────┼───────────┼───────────┼────────┤
│2 │108年2月15日     │39,000元       │108年2月15日     │D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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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2月15日     │19,500元       │108年2月15日     │DI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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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