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30號
SLDV,108,司促,2030,201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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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秋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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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