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丘巧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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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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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100061│ │七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3911元│ │八年一月十日│ │點九八計算之利│
│ │ │ │起 │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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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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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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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0061│ │七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一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911元│ │八年二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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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丘巧亘於1.民國106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 年,以每壹
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6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100,06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
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1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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