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5號
SLDV,108,司促,1725,201902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丘巧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17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100061│     │七年十一月十│      │點九八計算之利│
│  │元  │     │日起    │      │息      │
├──┼───┼─────┼──────┼──────┼───────┤
│ 002│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
│  │3911元│     │八年一月十日│      │點九八計算之利│
│  │   │     │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0061│     │七年十二月十│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一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 002│新臺幣│丘巧亘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911元│     │八年二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零點九九│
│  │   │     │      │      │八,逾期超過六│
│  │   │     │      │      │個月者,就超過│
│  │   │     │      │      │部分,按年息百│
│  │   │     │      │      │分之一點九九六│
│  │   │     │      │      │,按月計收違約│
│  │   │     │      │      │金,每次違約連│
│  │   │     │      │      │續收取期數以九│
│  │   │     │      │      │期為限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丘巧亘於1.民國106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15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 年,以每壹
     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9.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6 年0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98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
     ,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
     款餘額100,06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
     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
     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911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
     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
     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
     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