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和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椿岩
一、債務人楊和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零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和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鐘椿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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