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631號
SLDV,108,司促,1631,2019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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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簡佩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和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椿岩 
一、債務人楊和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零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楊和炳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鐘椿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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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