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劉秋和 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聰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陸佰陸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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