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秋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聰賢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有請求權之事實理由、債務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年籍資料、有請求權之釋明文件等之必要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5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同年月 2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 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