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林文潔
被 告 曾美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
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
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
第8 次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
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應
有部分四分之一及其上同小段31166 建號建物所有權(下稱系爭
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備位聲明係:㈠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
移轉登記予訴外人周棠之全體繼承人代表即訴外人周照華,再由
周照華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㈡原告代位周棠之全體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起訴主張之上開數項標的,自經濟上觀
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為原告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依上揭
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價值定之,系爭不動產建
物部分面積為65.81 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參諸
本院依職權調得原告起訴時相近路段、相同建物型態、相同房屋
樓層之市場價格,每坪約為新臺幣(下同)357,124 元,有內政
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此估算系爭
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7,109,455 元(計算式:65.81 平方公尺×
0.3025×35萬7,124 元=7,109,45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核定為7,109,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
,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