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45號
SLDV,107,婚,45,2019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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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蔡適新 



被上訴人  廖子瑩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500 元,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 月17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 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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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